哺乳期被辭退的補償是多少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哺乳期被辭退屬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員工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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