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能辭退精神病人嗎

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用人單位在處理患有精神病的職工的問題上,應根據單位性質、用工情況及評殘程度的不同,分別適用不同的處理方式,其中包括可辭退、不得辭退、可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等等。
在通常情況下,勞動合同制的患病職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已治癒或病情很輕並得到穩定控制、經鑑定具有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應適當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勞動合同;經鑑定該患病職工確實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並根據規定給予適當的補償

國企能辭退精神病人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76條

請長病假的職工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被鑑定爲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爲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