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強行調崗降薪是否能辭職索賠

用人單位強行調崗降薪是否能辭職索賠
律師解析:用人單位強行調崗降薪勞動者可以辭職並索賠。調崗降薪屬於對原勞動合同的變更,依法需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司法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爲達到減少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目的,便採用調崗降薪、外派、安排進修等手段,惡意逼迫勞動者主動辭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