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合同》之勞務派遣補充協議

《勞工合同》之勞務派遣補充協議

《勞工合同》之勞務派遣補充協議

《勞動合同》之

勞務派遣補充協議

甲方(勞務派遣單位): 

乙方(勞務派遣員工): ,身份證編號: 

甲方與乙方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上,自願達成以下補充協議:

一、此補充協議的簽訂不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

二、乙方接受甲方勞務派遣的期限不能少於兩年。

三、乙方的試用期爲兩個月。試用期內,如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因自身原因完不成派遣勞務,甲方可無條件辭退乙方,且乙方不享受任何待遇。試用期滿後,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與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具體以用工單位的業務、工作性質而定)。

四、乙方享有與用工單位員工同工同酬,或與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相近崗位勞動者相同勞動報酬的權利等。

五、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勞務派遣安排,不能自行選擇用工單位、挑選工作崗位、要求工作條件等。如有需要,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或用工單位對其進行職業培訓,且乙方應與甲方或用工單位簽訂培訓服務協議(違約責任)。

六、申明:甲方每次派遣的勞務時間一般不超過六個月;工作崗位一般都是輔助性、可替代性的崗位。

七、乙方如由《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的情形,甲方可立即解除與乙方的勞動關係。

八、此補充協議爲勞動合同的內容部分,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此協議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一份。此協議自甲方、乙方簽章時即生效。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