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於債務債務的相關通知

北京市關於債務債務的相關通知-劉珊珊律師帶來

北京市關於債務債務的相關通知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政府債務管理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各區屬機構: 爲進一步規範和強化政府債務資金的管理與監督,規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政府債務管理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各區屬機構:

爲進一步規範和強化政府債務資金的管理與監督,規範舉債行爲,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防範和化解政府財政風險,落實好《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關於政府投資資金和信貸資金管理的意見》(通政發[2004]34號)和《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投融資工作改革的意見》(通政發[2004]35號),現將加強政府債務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規範舉債程序

(一)區政府對政府舉債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舉債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北京通政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作爲政府投融資平臺具體負責政府舉債實施工作。北京新城基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作爲區國有土地一級開發公司,可以直接使用政府與國家開發銀行的信用貸款。其他任何政府部門不得以區政府名義和採取抵押、擔保形式進行舉債活動。

(二)對於區政府負責償還,用於基礎設施及社會事業建設的舉債資金,由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北京通政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及項目建設主管單位等部門,根據區政府年度投資計劃和資金缺口,結合區財政償債能力,提出舉債計劃報區政府,經區政府研究決定後,由北京通政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負責實施舉債。

(三)對於用款單位負責償還,以北京通政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爲借款主體的舉債資金,用款單位要制定融資方案,向區政府提交書面申請。申請先交區投融資工作辦公室,由區投融資工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初審,初審後提交區政府研究審定,批准後由北京通政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負責實施舉債。

北京新城基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使用政府與國家開發銀行的信用貸款以及向其他銀行的融資計劃,須報區投融資工作辦公室,經區政府審覈批准後實施。

二、加強債務資金使用管理

(一)北京通政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負責債務資金的日常管理與調度。對於區政府負責償還的債務資金,嚴格按照《關於建立和管理政府投融資平臺暫行規定》(通政發[2004]78號)進行撥付。對於用款單位負責償還的債務資金,用款單位須向北京通政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提出資金撥付申請,並提供工程建設進度、貨物採購等相關證明材料,由其按照工程預算、項目進度、用款計劃和撥付程序進行撥款。

用款單位要設立專項工程資金帳戶,確保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拆借和挪用債務資金。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決算後,資金如有結餘,要全部繳還北京通政國有資產經營公司。

(二)建立債務資金使用報告制度。用款單位每月將資金使用情況、工程進度及財務報表等報北京通政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北京通政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對各用款單位情況進行彙總分析後報區政府,同時抄送區投融資工作辦公室。

(三)區財政局、區審計局依法對政府債務進行財政、審計管理與監督。用款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覈算,接受區財政局的監管,並在區審計局的指導下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資金使用進行內部審計,區審計局對項目進行抽審。對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根據區政府安排,由區審計局進行全過程審計,並向區政府提交審計報告。

(四)建立政府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北京通政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每半年對全區政府債務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調查,向區政府提交債務分析報告。並及時掌握政府債務資金使用的動態情況,對可能產生風險的債項要及時預警,以利於區政府及時判斷並採取對策,防範和化解政府債務風險。

(五)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要嚴格執行政府舉債程序和資金使用規定,對未按照規定程序舉借政府債務,截留、挪用政府債務資金,未履行償債義務並逃避償債責任,造成財政資金代償等行爲,要追究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三、建立健全債務償還機制 按照“誰用款、誰償還”的原則,嚴格落實償債責任單位和償債資金來源,確保履行合同規定,按期還本付息。

(一)區財政建立償債基金,對需政府直接償還的債務資金,區財政根據債務規模、償還週期及當年需償還資金數額,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作爲償債基金,經人大審議透過後,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二)對使用政府債務資金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的鄉鎮、園區,由鄉鎮政府、園區與北京通政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簽訂反擔保協議,落實償債資金來源和償債計劃。

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鄉鎮、園區,其土地出讓金和大市政設施費返還部分,由區財政統一管理,設定專戶儲存,作爲償債基金。在確保償還借款的前提下,鄉鎮、園區確需使用此項資金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時,需經區財政局和北京通政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審覈同意,報經區政府批准後方可使用。

進入還款期後,鄉鎮、園區應按還款計劃提前將還款資金足額存入償債專戶,用於償還到期債務。如果還款資金不能足額按時到位,區財政將透過扣留其財政體制分成部分用於償還債務。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 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資產債務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推動深圳市國有經濟佈局戰略性調整和國有企業戰略性改組,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解決企業改制中的資產損失和債務問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屬國有全資企業和國有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爲進行經營管理者持股、內部員工持股、股份合作制、公司制改造(下稱“改制”)以及進行產權轉讓過程中,所涉及到的2000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資產損失債務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有關資產的核銷,根據財政部《關於股份公司有關會計問題解答》(財會字〔1998〕16號)和參照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做好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執行。

第二章 資產損失覈銷範圍

第四條 企業資產損失指企業由於各種原因造成的各項財產、債權及其他經濟權利的損失,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其他資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