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結婚條件有哪些

法定的結婚條件有哪些

法定的結婚條件有哪些

我國關於結婚的法定條件,有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兩個方面:

(1)結婚的必備條件有:①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民法典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 表現。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要求是指:男女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男女本人自願,而不是必經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②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指法律 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與當代外國的立法比較, 我國的法定婚齡是較高的,這是由我國現階段國情所決定的。男女 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後,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和何時結婚的權利,由此可見,與我國古代強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較,我國現行的婚 姻法實行的是倡導晚婚的允婚制。③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根據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結婚的禁止條件。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的,禁止結婚:①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②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