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的婚內借款該不該還

夫妻之間的婚內借款該不該還

夫妻之間的婚內借款該不該還

【案情】

李男和王女於2017年1月1日登記結婚。2017年2月1日,李男以做生意爲由向妻子王女借款10萬元,王女要李男寫下借條,李男急於用錢,寫下一張10萬元的借條。1月1日,兩人因感情出問題,協議離婚,但王女要求李男歸還婚內借款10萬元,因爲該筆錢系王女個人存款出借給李男的。

【分歧】

關於10萬元借款是否要歸還,存在三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爲,該借款發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李男和王女的夫妻關係仍在持續,夫妻財產應當共同支配使用,婚內不存在借款,李男無需歸還借款。

第二種觀點認爲,根據《民法典解釋三》第16條,夫妻一方借款給另一方從事經營,應視爲雙方按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李男僅需歸還5萬元,另外5萬元是自己應得,無需歸還。

第三種觀點認爲,該財產是王女個人財產,以個人財產出借,雖爲夫妻關係,本質上仍是普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李男應當歸還10萬元。

【評析】

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理由如下:

涉案款項系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本案爲普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關係。王女的10萬元系婚前所得,至始爲王女的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轉化爲共同財產。民間借貸屬於《民法典》第十二章規定的借款合同。《民法典》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法並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爲借款合同的主體。我國現行其他法律也未禁止夫妻之間在婚內相互借款的行爲。故夫妻婚內借款可以成立。只要雙方達成真實的借貸合意,並支付了借款,借款合同即生效。本案中,王女出借的爲個人財產,借款真實有效,借款人應償還借款。

本案不適用《民法典解釋三》第16條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該條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爲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適用該條款的前提是出借的必須爲夫妻共同財產,該種情形下,因爲借款來源是夫妻共同財產,在其他無約定的情形下,應當按照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離婚時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借款的50%。本案中的借款不是來源於夫妻共同財產,不適用該司法解釋,所以借款人李男應償還的是全額借款,而不是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