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申請書

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申請書

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申請書

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申請書 {子問題開始}申請人:單位名稱: ,住所地: 省 市 區 路 號 座 層。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繫電話: 。

{子問題開始}被申請人:姓名: ,性別: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區 路 小區 號樓 單元 室。

聯繫電話: 。

{子問題開始}請求事項:

依法撤銷 仲裁委員會於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號裁決書。

{子問題開始}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 勞動爭議 糾紛一案, 市 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於 年 月 日作出 字( )第 號裁決書,該裁決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爲終局裁決。申請人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49條,認爲該裁決依法應予撤銷。理由如下:

1.該裁決適用法律錯誤。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

3.違反法定程序。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9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子問題開始}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子問題開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