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交保證金嗎

公安局交保證金嗎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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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通知交保證金取保候審,不交會怎麼樣?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採用保證金的方式辦理取保候審的,不交納保證金,是不予辦理取保候審的。  交納保證金,辦理取保候審的,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取保候審規定的,待解除取保候審後,應返還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