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罰沒款保證金管理的問題有哪些?

一、公安局罰沒款保證金管理的問題有哪些?

公安局罰沒款保證金管理的問題有哪些?

(一)截留應退未退保證金。有的公安部門將應退單位繳納的保證金未按時退還,而是作爲“暫存款”掛賬;有的公安部門將財政撥給退當事人的保證金,只退還一部分,其餘部分則用於自身週轉。

(二)部分單位挪用保證金。有的公安局將財政局應退取保候審保證金,未按有關規定及時清退,而是納入單位經費統一使用。有的直接將取保候審保證金用於墊付本單位經費支出。

(三)保證金結轉退付手續不及時。有的經偵大隊將收取的當事人保證金,長期不辦理退還或轉爲罰沒收入處理,而是用於自己單位的資金週轉。

(四)保證金轉罰沒收入程序不合規。有的公安部門將當年收取的取保候審保證金,年終以同樣理由一次性將其全部轉爲罰沒收入。

二、公安局保證金應如何管理。

(一)各級公安部門應嚴格按照《公安部關於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執行,根據“罰收分離”的原則,將其辦案部門與保證金的管理部門分開;對收取的保證金應由指定的銀行開設專戶管理,以避免截留、坐支、挪用保證金的現象發生。

(二)上級主管部門應重視取保候審保證金的管理工作,加強對辦理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的內部審覈、監督和制約,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監督作用,經常性地對所屬各縣市特別是基層單位收取的取保候審保證金進行監督檢查,以規範取保候審保證金管理。

(三)各級財政、審計等監督部門應加大取保候審保證金監督力度,對其取保候審保證金管理,應採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進行審計監督與檢查。對不按國家規定執行、擅自截留、挪用取保候審保證金的單位應依法依規進行重罰。同時,依法將其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公安局在涉及到取保候審或者其它的行政處罰費用時,是需要按照罰沒款保證金的相關情況來進行管理和處理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和罰沒款處理情況來進行認定,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直接諮詢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