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責任事故罪指違反什麼?

消防責任事故罪指違反什麼?

一、消防責任事故罪指違反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如何認定消防責任事故罪

(1)本罪與一般消防事故的界限消防責任事故罪

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必須造成嚴重後果。而一般消防事故,雖然發生了事故,造成了一定危害後果,但未達到嚴重程度,故不構成犯罪。

(2)本罪與失火罪的界限

本罪是行爲人在存在火險隱患的情況下拒不執行消防監督機構關於採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致使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失火罪是行爲人在日常生活與生產活動中用火不慎,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

(3)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如果單位的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致使發生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則屬於法條競合,按照本法第397條第1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的規定,應以特別法條即本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說,對犯罪行爲人應以消防責任事故罪論處,而不應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三、消防責任事故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處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後果特別嚴重,是指發生重大火災,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的巨大損失。具體確定犯罪行爲人的具體刑罰時,還可考慮以下因素:

(1)犯罪行爲人的一貫表現;

(2)行爲人是否多次違反消防管理法規,是否經消防監督機構多次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多次拒絕執行;

(3)犯罪後的表現,如有無自首、立功表現,犯罪後是否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防止危害結果的擴大,是否爲逃避罪責而破壞、僞造現場;

(4)犯罪行爲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

(5)嚴重後果的具體情況等。

綜上所述,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消防監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消防工作是全民同火災作鬥爭的事業,關係到國計民生和社會的安定,涉及到各行各業、千家萬戶。犯消防責任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