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責任事故罪辯護詞

消防責任事故罪辯護詞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羣衆,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維護社區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爲民排危解難爲人民服務,幫助羣衆排危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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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責任事故罪辯護

針對您消防責任事故罪辯護這一問題回答如下:
消防責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條),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消防管理法規且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的行爲。違反消防管理法規而造成嚴重後果,是這種犯罪行爲的本質特徵。如果消防監督機構沒有通知整改,那麼不構成犯罪。
如果是因爲個人行爲引起的,那麼就有可能造成失火罪。失火罪(刑法第115條第2款),是指由於行爲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這是一種以過失釀成火災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