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責任事故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消防事故的界限

消防責任事故罪的認定

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必須造成嚴重後果。而一般消防事故,雖然發生了事故,造成了一定危害後果,但未達到嚴重程度,故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失火罪的界限

本罪是行爲人在存在火險隱患的情況下拒不執行消防監督機構關於採取改正措施的通知, 致使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失火罪是行爲人在日常生活與生產活動中用火不慎,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如果單位的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致使發生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則屬於法條競合,按照《刑法》第397條第1款處罰,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即對犯罪行爲人應以消防責任事故罪論處,而不應以玩忽職守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