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後的餘額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 11%)
房地產企業銷項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 11%) ×11%。
其他一般企業銷項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 稅率) ×稅率%
房地產企業的銷項稅額與其他一般企業計算的銷項稅額不一致,差額部分爲扣減的土地價款部分所包含的銷項稅額。
二、房地產企業增值稅的計算: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當期銷售額和11%的適用稅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一般計稅方法的房地產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已預繳稅款=當期銷售額 ×11%-進項稅額-已預繳稅款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 11%) ×11% -進項稅額-已預繳稅款
三、房地產企業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築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築面積)×支付的土地價款
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築面積,是指當期進行納稅申報的增值稅銷售額對應的建築面積。
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築面積,是指房地產項目可以出售的總建築面積,不包括銷售房地產項目時未單獨作價結算的配套公共設施的建築面積。
支付的土地價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受政府委託收取土地價款的單位直接支付的土地價款。
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包括土地受讓人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徵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
在一般計稅辦法下,增值稅的銷售額與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的銷售收入在數額上並不相同。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爲一般納稅人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預售一套房產,取得含稅銷售收入1110萬,假設對應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爲400萬。(假定已達到清算條件,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增值稅銷售額=(1110-400)/1.11=639.64萬元
銷項稅額=(1110-400)/1.11×11%=70.36萬
土地增值稅清算收入=1110-70.36=1039.64萬
增值稅銷售額爲639.64萬元,土地增值稅清算收入爲1039.64萬元,二者相差:400萬元即土地價款。
購買房屋有時需要支付增值稅,通常情況下只有公司等企業單位的經營纔會需要繳納此種稅額,在納稅之前,公司的會計等職員需要計算需要繳納的稅額等,然後在完成納稅申報工作之後,才能到相關部門按照流程繳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