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留置權是什麼?

一、留置權

稅務留置權是什麼?

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財產,在與該物有牽連關係的債權未受清償前,有留置該財產,並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二、稅收留置權

是指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如有欠繳稅款就自動成爲政府的債務人,稅收留置權隨之產生直至他償清稅債爲止。政府透過國稅署作爲債權人對作爲債務人的欠稅人的財產實施稅收留置權,以滿足政府的稅收權益。

三、行使留置權的法律要件是:

1、須債權人佔有屬於其債務人的特定物。

2、須債權發生與該物具有牽連關係。所謂有牽連關係,係指債權與物的返還請求系基於同一生活關係而發生。換句話說,債權人享有的債權,與其所負擔的物之返還義務是同一項債的內容(如你享有的債權與負擔的將建築設備交付對方的義務都是基於同一加工承攬關係)。

3、須債權已屆清償期。留置權系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發生,而債務人是否不履行債務,只有當債務履行期限屆至才能認定。因此,債權未屆清償期的,則不發生留置權。事實上,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條對此已作了明文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留置權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並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四、稅收優先權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中國現階段還沒有規定稅收留置權,稅收留置權只見規定於英美法系國家,是國家以擔保權人的身份,對納稅義務人行使債的請求權的權利。

中國現在只有稅收優先權的相關規定,稅收優先權是指: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所謂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財產,在與該物有牽連關係的債權未受清償前,有留置該財產,並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如有欠繳稅款就自動成爲政府的債務人,稅收留置權隨之產生直至他償清稅債爲止。

以上爲您介紹了留置權、稅收留置權的定義和行使留置權的法律要件。需特別注意的是,稅務留置權不同於一般的留置權,在中國規定了其優先權高於無擔保債權、抵押權、質權及一般留置權,在機關係統中也高於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這些都表明了稅收的重要程度,也要求公民不得逃稅、漏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