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沒有落戶

戶口遷移沒有落戶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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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遷移證不能上戶口嗎

  是的:沒有戶口遷移證,是不能辦理戶口遷入手續的:  1,帶上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房屋產權登記證(購房合同、原始收據)勞動合同等證件及資料(除前兩項外,其他根據遷移類型,選擇交驗);  2,去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戶口遷移的證明;  3,戶口接收地村(居)委會出具同意接收戶口的證明;  4,帶上上述證件及資料,去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申請遷出戶口,領取戶口“準遷證”;  5,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開出《戶口遷移證》;  6,攜帶上述資料,去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落戶手續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