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戶沒有遷戶口

落戶沒有遷戶口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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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拆遷補償標準

《2015-2016泰州拆遷補償標準 最新泰州動遷賠償標準》是小編爲大家提供的一篇最新泰州拆遷補償標準/動遷賠償標準/拆遷賠償標準,文章向大家展示了最新的拆遷補償標準/動遷賠償標準/拆遷賠償標準等等,由於該政策還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繼續沿用此份,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最新泰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第一條 爲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泰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的情況,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管,金融機構應配合做好拆遷資金監管工作。拆遷人在未完成《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項目前,不得以非拆遷安置爲目的動用存入指定銀行的專項補償安置資金。
第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向拆遷人提供房屋權屬證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租賃協議或其他權屬證明和身份證明。

  第四條 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應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完畢,並將被拆遷房屋交付給拆遷人。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拆遷人應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將貨幣補償安置款一次性足額支付給被拆遷人;未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的,不得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

  第五條 對參照經營用房評估的住宅房屋,其經營面積以實際用於經營的自然間計算,經營與日常生活共用同一自然間的,以該自然間一半的面積參照經營用房評估。

  第六條 拆遷出租房屋,裝飾、裝潢補償按租賃雙方的協議辦理;沒有協議的,補償款支付給實際投資人或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 城市國有土地上私有住宅用地自《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實施前沿用至今的,房屋所有權人未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以1982年航測圖爲依據確權。1982 年航測圖上標有的建(構)築物,拆遷公告發布時已經翻、改、擴建的,在提供批准手續後予以確權;建(構)築物已拆除、坍塌至拆遷公告發布之日止2年以上,仍未修建的,不予確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用地自1982年前沿用至今,但無批准手續,經市、市(縣)國土部門調查確認界址清楚、無爭議的,確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被拆遷人對屬於共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天井、院落達成分割協議的,按協議確認土地使用權;共用人未達成協議的,按合法房屋產權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十條 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前,房屋所有權人已將房屋轉讓、贈予他人,但未依法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和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如轉讓人與受讓人、贈予人與受贈人無爭議的,經房產和國土部門確認後,拆遷人與房屋受讓人、受贈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有爭議的,由房產、國土部門依法確權後,拆遷人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房屋拆遷管理、國土部門不能確認產權的,當事人應當透過訴訟解決權屬糾紛,拆遷人按本補充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拆遷。

  第十一條 企業間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由現實際使用國有土地的企業持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經國土部門確認後,拆遷人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二條 被拆遷人在他處另有住房或不以該房爲實際居住地的,不享受最低補償標準。

  第十三條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搬遷時,不得損壞房屋結構、設施。

  第十四條 被拆遷人購買商品房的,等值部分按照《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省政府145號)規定免徵契稅。

  第十五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覈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