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原房主戶口沒遷可以落戶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按照上述規定,包括戶口的申報及遷出在內的各項戶籍管理工作均由公安機關主管,屬於公安機關行政管理職責範圍,上述工作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範圍。當事人之間基於二手房買賣而涉及戶口遷出糾紛並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疇,故人民法院無權受理與戶口遷移相關的糾紛。
因戶口的遷出需要戶主的同意及配合,且需要戶主提交相應的審批檔案及新的落戶地址,在上述條件並不必備且原戶主不配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無法強制性地要求原戶主將戶口予以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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