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得了職業病的工傷待遇怎麼樣

我們都知道,很多職業工作時間過長之後都會得職業病,例如以前用黑板的老師可能會有咽炎、在一些粉塵較多的工廠的員工可能會有塵肺,還有一些有機磷中毒等等,那麼養成這些職業病是否該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呢?勞動者得了職業病的工傷待遇怎麼樣呢?

勞動者得了職業病的工傷待遇怎麼樣

(1)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確診的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2)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職業病患者的工傷保險待遇職業病患者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3)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職業病患者的工傷保險待遇

(4)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後,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組)的意見,安排其醫治或療養。在醫療或療養後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在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於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幹,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除非勞動合同期滿或勞動者提出,一般不得解除或終止職業病人的勞動合同,應妥善安置職業病人

一到四級絕對不能解除,五到十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一是勞動合同期滿,二是勞動者自行提出,三是嚴重違反企業相關制度或犯罪等情形。

(5)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在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時或者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前,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職業病患者的工傷保險待遇百科。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應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待遇覈定手續,並按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離休、退休和退職後被確診爲職業病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疑似職業病職工,在診斷、醫療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所以,根據以上全文我們可以清楚的瞭解到在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已有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承擔勞動者的治療、康復等費用,前提是勞動者在相關部門進行職業病的鑑定,確診之後纔可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