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鑑定不服起訴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國家各級行政部門在開展工作的時候,是有義務幫助我國公民探究生活當中某些事物的真相的,而且法律給予了我國公民絕對的話語權和與之對抗的權利。我們就拿職業病鑑定的這件事情來說,職業病的鑑定結論很顯然也不屬於一次鑑定爲最終結果的。那麼,職業病鑑定不服起訴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職業病鑑定不服起訴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職業病鑑定不服起訴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職業病鑑定是勞動者對職業病診斷結果不服,向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職業病鑑定部門進行申訴,一般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三個月內,對結果不認可時進行申訴,目前,進行職業病鑑定需要的材料與職業病診斷相同,具體規定可以依照國家法律《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

在接到職業病鑑定結論後,如果對其有異議的,可以在30日內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次進行職業病診斷鑑定。透過再一次鑑定後,仍有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也不用擔心,還可以在15日內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但此時省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爲最終鑑定。

其實,很多情況中,職業病鑑定結論有誤的情況較少,因此,員工在鑑定職業病前,應先明確自己是否真的患上職業病,按照法律上的規定,鑑定職業病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二、職業病構成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病防治法,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根據我國《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進行職業病鑑定的,其所花費用都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申請職業病應該提供什麼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

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臨牀表現和醫學檢查結果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做出。

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可以經必要的醫學檢查或者住院觀察後,再做出診斷。

第十三條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牀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繫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後,應當診斷爲職業病。

第十五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做出職業病診斷後,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明確是否患有職業病,對患有職業病的,還應當載明所患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和複查時間。市人民政府規定。

可見,職業病鑑定不服起訴也是要求當事人逐級進行起訴的,所謂逐級,比如說自己的職業病鑑定是在縣級地區申請的,不服的話,分別向市級,省級提起申訴,而最終省級下達的職業病鑑定結論當事人就只能夠接受了。在這一過程當中,大家要注意關於職業病起訴的時間問題,以免錯過了時間,衛生行政部門就不會受理起訴的請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