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因爲工作生病之後通常會懷疑屬於職業病,但是勞動者自己的懷疑不能代替官方的鑑定結論而獲得單位的認同以及補償,所以勞動者就需要在得到鑑定機構的職業病鑑定書之後才能以此作爲證據索要賠償,那麼,職業病鑑定書的格式由統一規定是什麼?
一、職業病鑑定書的格式由統一規定是什麼?
第三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後,應當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用人單位基本資訊;
(二)診斷結論。確診爲職業病的,應當載明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
(三)診斷時間。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加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並經職業病診斷機構審覈蓋章。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一式三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各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規定。
第三十三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建立職業病診斷檔案並永久儲存,檔案應當包括:
(一)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二)職業病診斷過程記錄,包括參加診斷的人員、時間、地點、討論內容及診斷結論;
(三)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相關部門、機構提交的有關資料;
(四)臨牀檢查與實驗室檢驗等資料;
(五)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確診爲職業病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向相關監管部門、用人單位提出專業建議。
第三十五條 未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懷疑勞動者健康損害可能與其所從事的職業有關時,應當及時告知勞動者到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四章 鑑 定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鑑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職業病鑑定實行兩級鑑定制,省級職業病鑑定結論爲最終鑑定。
第三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指定辦事機構,具體承擔職業病鑑定的組織和日常性工作。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的職責是:
(一)接受當事人申請;
(二)組織當事人或者接受當事人委託抽取職業病鑑定專家;
(三)組織職業病鑑定會議,負責會議記錄、職業病鑑定相關文書的收發及其他事務性工作;
(四)建立並管理職業病鑑定檔案;
(五)承擔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有關職業病鑑定的其他工作。
職業病診斷機構不能作爲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
第三十八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承擔職業病鑑定工作的辦事機構的名稱、工作時間、地點和鑑定工作程序。
第三十九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職業病鑑定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及時調整其成員。專家庫可以按照專業類別進行分組。
綜上所述,國家法律規定職業病鑑定書的格式由統一規定是因爲市面上有許多違法的機構打着官方的旗號騙取着那些急需鑑定結論索賠的勞動者,如果不加以規範鑑定書的格式和內容就會給那些違法機構有了侵害勞動者的機會,而統一的法定格式也是爲了協助單位能夠快速地認定勞動者職業病的事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