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江寧社保辦理需要什麼材料?

一、我國江寧社保辦理需要什麼材料

我國江寧社保辦理需要什麼材料?

江寧社保辦理需要的材料具體如下: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覈准執業或成立證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3)地稅登記證;

(4)私營企業如相關證件無法清楚地認定其單位性質,應補報能證明其私營性質的相關資料(如:工商部門的證明、國稅登記證、驗資報告等)。

(5)事業單位應附有關事業單位成立的檔案批覆。

(6)駐地辦事處應附總公司或總機構的授權書。

附報資料:新參保職工身分證複印件(戶口不在本市的職工還需提供戶口或者暫住證複印件)

以上證件同時需要原件及複印件,到所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二、用人單位不交社保的後果有哪些?

1、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的行政責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的民事賠償責任。

首先,要賠養老金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爲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爲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此外,工傷、醫療、生育、失業等保險條例無一不規定了當職工遇到需要保險理賠的情形而企業未繳納相應保險而所有賠付責任由企業承擔的條款。

勞動者還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爲由解除勞動合同,進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單位依法成立後,無疑會聘任職員,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單位每聘任一位職員,就需要多繳納一份社保。單位在繳納社保的時候,需要帶齊營業執照的副本等的材料,按照流程辦理繳納手續。

我們在進行社會保險的辦理的時候,應當首先注意並且瞭解社會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並且還要注意社會保險的相關問題,如果權益受到了侵害,還可以向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