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交社保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單位交社保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單位交社保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爲公民身份號碼。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單位不給職工交社保有哪些法律風險?

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賠償勞動者社會保險待遇損失。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遭受損失的,勞動者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3、被行政機關處罰。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單位不交社保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單位不交社保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由此可見,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是有交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的。而且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一共有5種,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給職工參保,不能在這5種社會保險中任選一種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