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事業單位臨時工退休國家還管交社保嗎?

一、 事業單位臨時工退休國家還管交社保嗎?

對於事業單位臨時工退休國家還管交社保嗎?

事業單位臨時工退休後,不會交社保的,退休職工是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所以退休當月職工個人是不繳屬於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如下面兩種情況不在此例:

1、要從執行之月起算退休。職工達到退休條件,經勞動部門批准退休,都是從達到退休條件的次月起執行,不是批准的當月就退休了。

2、由於結算時間的差異,退休當月領取的工資屬於上月的。

二、《社會保險法》對於社保交納年限的規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併實施。

以上就是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後是否還交納社保的認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是需要嚴格基於《社會保險法》中有關規定來進行執行的,如果退休時員工未達到15年的交納時限,那麼顯然還是需要按照規定來補齊有關保險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