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逮捕和批捕有什麼區別

法律上逮捕和批捕有什麼區別

一、法律上逮捕和批捕有什麼區別

關於批捕和逮捕的區別在於:批捕,是由人民檢察院根據嫌疑人已查清的犯罪事實,認爲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而做出的批准逮捕決定;逮捕,則是由公安機關依據人民檢察院做出的批捕決定,對嫌疑人實施收監等待公訴的具體行爲。批捕是決定,逮捕是執行。批捕決定向公安機關發出,執行逮捕針對嫌疑人。《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逮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不管是批捕還是逮捕都有國家法定的時間,如果案件比較複雜的情況下,必須要在到期之前,跟上一級檢察院進行申請延長時間,如果沒有申請延長批捕時間,到時間沒有釋放嫌疑人,執法人是屬於違法行爲,嫌疑人可以直接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