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時能否領取失業保險金

辭職時能否領取失業保險金

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要是勞動者購買失業保險的話,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則就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也就是領取一定數額的失業保險金。那實踐中,要是勞動者主動辭職,此時能否領取失業保險金呢?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辭職時能否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是所有城鎮企業事業及其職工必須參加的,其目的是爲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258號)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如在一個月內重新就業的,不需要辦理失業登記;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並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貼。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指醫療補助金等按規定同時享受的其他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徵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7、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勞動者辭職應注意哪些問題

1、一定要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用郵件的方式辭職是不行的,郵件通常沒有證據的作用,且郵件保留在企業的服務器裏,離職員工不容易提取證明。員工這時需要書面形式的辭職信,在紙質的辭職信上,需要有員工親筆簽名,辭職信一般交給直接上級或企業的人力資源部。辭職信給了企業,員工怎麼能證明自己已經按勞動法的要求,用“書面”形式通知企業了呢?員工這時能做的,只能是在遞交書面辭職信的時候,跟企業要一個收到辭職信的回執。

2、要辦理工作交接

按勞動法,員工雖然到30天的時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辦理工作交接。當然工作交接是企業安排的,如果企業不安排,也最好寫一份工作交接清單,用書面的形式,對工作及自己工作時間的安排進行說明,遞交給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一式兩份,自己保留一份企業蓋章或相關人員簽字的。不辦理工作交接,企業可以暫扣工資,直到交接後再發放,一直不交接就一直不發。企業還可能會在員工轉檔案,轉社保,開離職證明時,爲難員工。雖然扣留檔案與社保不符合勞動法規,可參考:辭職時要考慮的四個法律問題(點擊開啟),但經常有企業這麼做,打官司會導致離職成本的增加。

辭職時,作爲員工把該做的事情做好,與企業保持協商與溝通的態度,大部分企業都會予以合法的對待。對於少數不守法的企業,員工只有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了。

現實中,不管是怎樣的勞動者要想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大前提就是按照要求參加了失業保險,之後在滿足條件的情形,才能領取帶相應的失業保險金。當然,一般在勞動者主動辭職的情況下,是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