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辭職能領失業保險金嗎

主動辭職能領失業保險金嗎

我們常說的“五險一金”中是包括了失業保險的,失業保險是一種強制性保險,是由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失業保險主要是爲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而給予的一種物質性幫助,目的在於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失業保險待遇包括每個月都可以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在失業期間對於醫療費用的補助、在失業期間如果死亡而產生的喪葬補助金以及對於死者直系親屬的撫卹金、在失業期間能夠享受失業培訓等服務。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對於其中的失業保險金的享受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其一,單位和個人按照法律規定所繳納的失業保險已經滿一年;

其二,不是因爲本人的原因而失業的;

其三,進行了失業登記並且已經做好了求職的意願而不能沒有求職的意願,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必須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對於這三個條件中,比較難理解的就是其中的不是因爲本人的原因而失業,因爲對於在生活中發生的自己主動離職,很多人都認爲是不能領取失業保險的,按照法律的字面含義是符合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但是我們去社保機構領取失業保險時,社保機構一般是不進行實質性審查的,也就是一般不對資料的真實性,因而即便是自己主動離職但是也是可能領取失業保險的,只需要在離職的時候,跟單位溝通好,能不能不要把責任歸咎於個人身上,反正對於這樣一份解除勞動關係的合同,單位也不會有什麼損失因爲只要溝通好就可以了。

對於不是因爲本人的原因而失業,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勞動合同因爲簽訂的勞動期限屆滿等原因而發生終止;

2.勞動者不是主動辭職,而是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不能爲勞動者提供勞動所需要的基本安全保障環境等;

4.採取非法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或少發工資等情況;

5.非法扣留勞動者的相關證件等;

6.單位沒有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以上的情況均屬於不是因爲勞動者本人的原因而失業的,而對於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爲:繳納失業保險費用累計1年以上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最長時間可達12個月;繳納失業保險費用5年以上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最長時間可達18個月;繳納失業保險費用10以上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最長時間可達24個月。至於能夠領取多少錢以及什麼時候能夠領取,不同地區有不同的規定,因而失業者可以到當地的社保機構進行諮詢。當然後,如果失業者重新開始就就業的,那麼也重新開始失業保險費用的繳納時間,不過再次失業的,對於上次沒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以跟這次的失業保險金一起領取,但最長的領取時間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