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多長時間才能領取

失業保險多長時間才能領取

社會保險是國家爲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社會保險費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產生社會保險糾紛可以採取三種處理方式,即行政處理的方式、司法救濟的方式、社會參與和監督。的方式。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糾紛是產生社會保險費糾紛的根源。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失業保險領取多長時間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時間是由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決定的,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不超過12個月;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不超過18個月;10年以上的,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除了原單位和本人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外,還必須符合失業不是因自己意願造成的、失業後辦理了失業登記手續並有求職要求這兩個條件。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應徵服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