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可以領取多少時間?

一、失業保險可以領取多少

失業保險可以領取多少時間?

在我國,對於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次數並沒有明確規定,只要參保人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即可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不過需要明確的是,如果參保人再次失業,那麼繳費時間將會清零重新計算,重新領取的時間與上一次失業應當領取卻沒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時間合併計算,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

如果失業保險的參保人符合領取失業金條件,就可以申請領取,並沒有相關的次數限定,不過領取失業金的時間累計不能超過2年。

根據我國失業保險的有關條例規定,享受失業金的條件包括:

1. 參保人和參保人的單位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並且繳納時間滿一年以上;

2. 參保人在法定的勞動年齡內,因爲非本人意願的原因中斷就業;

3. 參保人已經按照規定辦理過失業和求職登記。

二、領取條件

滿足以上三點,纔可以申請領取失業金。

其領取金額一般爲當地最低生活水平左右。如果參保了失業保險,可以在失業狀態下享受失業補貼金。享受失業金是有一定條件的: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

只要滿足以上條件,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其失業金的領取有這樣方面的規定:累計交納滿一年不足兩年的時間的,可以領取到三個月的失業金,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爲六個月,以此類推,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即兩年時間。

在我國相關的勞動者,只要繳納了相關的社會保險的。如果符合失業保險的相關規定的我國的失業保險在這類人失業時,可以領取相關的失業保險金,對自身工作的失去進行相應的補償行爲和保護。避免失業對自己的困擾和生活上的拮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