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能領多少個月?

一、失業保險金能領多少個月?

失業保險金能領多少個月?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兩年的(領取)爲三個月;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爲六個月;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足四年的爲九個月;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四年不足五年的爲十二個月;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七年的爲十五個月;

(六)累計繳費時間滿七年的爲十六個月。以後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二、具體情況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有關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是需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對於不同的工作崗位,以及不同的繳納情況所需要認定的失業保險金也是不同的,具體情況下可以諮詢當地的社保部門,並按照規定的程序來領取,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勞動仲裁來進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