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正常離職能領失業保險嗎

一、在我國正常離職能領失業保險嗎?

在我國正常離職能領失業保險嗎

不能,勞動者辭職的,不符合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規定。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才能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爲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滿足條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第一,單位單方解除;第二,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第三,其他非勞動者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 關於第二項,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單位的新合同標準維持或高於原合同標準,勞動者主動不續簽,沒有失業金。只有單位不與其續簽,或者新合同的待遇標準降低其不續簽時纔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

按上述說法,首先,失業只不過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必要條件之一,並且這個“失業”還必須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換句話說,如果我們平時是主動離職,或因本人原因並由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這種自願性失業,是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所以,員工主動辭職時一定要想清楚,這種情況下是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2、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

“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是指失業保險必須繳滿一年,這一年並非像生育保險一樣必須是連續的,中間是可以中斷的。只要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時,失業保險已累計繳納滿一年即可。而且,失業人員前次失業時享受待遇期限有剩餘的,可與重新就業、繳費後的享受待遇期限合併計算。

3、已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

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就是指符合條件的人員要及時去相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而各地情況又有所差別,以寧波市老三區(海曙、江東、江北)和鄞州區爲例:海曙區、江北區辦理失業登記,要前往區就業管理處(海曙區在順德路136弄58號晶威大廈三樓、四樓,江北區在人民路272號),江東區和鄞州區可以到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站(所)辦理。

應該透過以上的這些資料,大家就對正常離職能領失業保險嗎的這個問題有了一個大概的瞭解了吧。失業保險金的條件當中規定的,就業中斷的這種情形不是本人的意願,也就是被迫辭職的,交費業務已經年滿一年而且辦理了失業登記的情形下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自己主動離職的還是抓緊時間找新的工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