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可以累計嗎

失業保險可以累計嗎?實踐中,很多勞動者都比較關心這方面的問題。而在我國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當中,對此就做出了規定。接下來,就請大家跟隨本站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有關知識吧。

失業保險可以累計嗎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五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規定,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規定,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根據你的情況:

1.你的合同到期了,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2.你上次失業沒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應該就沒有去辦理失業登記,所以上次失業能不能算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還不一定,這個要去當地勞動局問一問了;

3.不是按繳費年數來累計,如果上次失業能算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你應該可以領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如果不能算就可以領12個月的。以上僅供參考,具體請去當地街鎮勞動所或區縣勞動局詢問,反正你還是要去辦理失業登記的。

綜上可知,失業保險不是按繳費年數來累計的。如果上次失業沒有去辦理相應的領取失業保險的手續的話,那麼在下次失業的時候是不能累計進行領取的。更多失業保險方面的法律知識,歡迎你到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