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領取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雖然其中要求勞動者失業,但卻是非因本人原因而導致就業中斷才行,否則的話也是不符合失業金的領取條件。而除了條件外,其實對於失業金的領取時間也是有規定的。那麼失業保險領取時間規定是什麼呢?下文中,小編就來爲你做詳細解答。

失業保險領取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一、失業保險領取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失業保險條例》第17、18條分別規定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其內容爲:

1、期限: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2、標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確定。此外,還規定,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並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 生活補助。補助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有哪些限制

失業保險條例對失業保險金的領取作了如下限制性的規定:

《失業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2、應徵服兵役的;3、移屆境外的;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雖然勞動者失業了同時也滿足了領取條件,但也不會說可以一直領取失業金,根據規定最長可以領取失業金的期限就是24個月,而實際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其實很多時候都是根據具體繳費的年限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