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醫療保險的待遇

工傷醫療保險的待遇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爲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爲: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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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工傷醫療保險待遇

醫療保險待遇包括醫療費、伙食補助費、食宿交通費、康復治療費、輔助器具費、工傷津貼等。 有關標準和要求分述如下 :

一、醫療費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伙食補助費 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要求:住院期間。

三、食宿交通費 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要求:(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工傷津貼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生活護理費 1、標準: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工傷復發的費用 1、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