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權侵權危害的規定是什麼?

繼承問題,一直以來是普通老百姓都比較熟知的一個問題,因爲繼承涉及到財產方面的內容,所以。大家也比較關注,當然繼承,它包括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這種繼承權利也會受到他人的侵害,因此很多人想知道。財產繼承權侵權危害的規定是什麼?

財產繼承權侵權危害的規定是什麼?

一、財產繼承權侵權危害的規定是什麼?

財產繼承權侵權怎麼辦

公民的財產繼承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指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內行使,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繼承法》第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依此規定,繼承權回覆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爲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內,繼承人沒有行使其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對其權利不再予以保護。

所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指根據客觀情形可以斷定繼承人已經知道或者可以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例如,繼承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和被繼承人的遺產被其他繼承人分割,或者被非繼承人佔有,或者知道依法要對遺產進行新的產權變更登記而自己被排斥進行產權登記,或者作爲遺產的房屋被出賣、拆遷或翻蓋而自己未得到通知,等等。《繼承法》規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訴訟時效是一致的,因此對繼承權保護的訴訟時效,也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二、財產繼承分爲哪幾種

根據不同的標準,財產繼承的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根據繼承人繼承財產的方式,繼承可分爲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繼承人不是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的範圍、繼承人蔘與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和遺產的分配原則等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不是被繼承人的意思確定。

遺囑繼承是指繼承人依照被繼承人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繼承方式。在遺囑繼承中,繼承人、繼承人繼承的順序、繼承人繼承的財產的份額等都是由被繼承人在遺囑中依法確定的,即決定於被繼承人生前的意思。

2、有限繼承與無限繼承

根據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財產權利義務的範圍,繼承可分爲有限繼承與無限繼承。

有限繼承又稱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在一定範圍內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義務的繼承。在有限繼承中,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債務僅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爲限度,對於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超過遺產的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無限繼承又稱爲不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必須承受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權利義務的繼承。在無限繼承中,即使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繼承人也必須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不得拒絕,繼承人須以自己的財產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全部債務。所謂的“父債子還”,就是無限繼承的表現。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如果自己的財產方面的繼承權利受到侵害的話,那麼當然是可以進行訴訟方式來解決的,只不過有一個時限的規定,必須要在兩年之內提出來,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我國繼承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