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人沒有財產怎麼賠償?

一、侵權人沒有財產怎麼賠償?

侵權人沒有財產怎麼賠償?

侵權人承擔刑事責任並不能免除民事賠償義務,無錢賠償並不是可以免責的法定理由。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於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

二、侵權人死亡應如何賠償?

首先,根據《繼承法》33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繼承人應該在繼承的死者財產範圍內賠償受害者的損失。死者的財產應該首先用來清償這些債務。

其次,根據《保險法》第65條第3款的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該條款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受害第三人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防止被保險人透過保險獲得不當利益。即保險公司向保險人支付賠償保險金的條件是:被保險人申領保險金時必須提供已經向第三者進行賠償的證據,保險人必須審查被保險人是否向第三者進行了賠償。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爲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經營中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因事實違法犯罪行爲、侵權行爲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爲個人債務。因此侵權人死亡後,不能要求配偶賠償。

綜上所述,在侵權人審判應當對於被侵權人進行財產賠償後,不管侵權人有沒有財產,都應該給予被侵權人賠償,在侵權人暫時無力償還的情況,可以進行分期償還,而如果是侵權人永久無力償還的話,則應由個人現有財產進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