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劃定條件有哪些?

在城市居民區和公共場所,常有寵物傷人事件的發生。一些飼養的家畜,也會發生傷害他人財產或人身安全的事件。動物傷人與主人的不文明飼養行爲,和管理疏漏有直接關係,動物飼養需要規範。小編爲您整理了關於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劃定的法律條件。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劃定條件有哪些?

一、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

1、須有動物致人損害的行爲。

2、須有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人身損害是指受害人因動物致害行爲引起的致傷、致殘或致死;財產損害是指動物致害行爲引起受害人財產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動物致害行爲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符合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的,受害人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對因動物致害行爲引起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的賠償可以適用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定。

動物致害行爲導致的損害事實除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的事實外,還包括飼養的動物造成的危險或妨礙,比如飼養惡犬而任其四散遊走,危及周圍民衆的人身安全的,周圍民衆得以受害人的身份請求人民法院責令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排除妨礙或消除危險。

3、動物致害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動物致害行爲可能是損害事實發生的唯一原因,也可能是損害事實發生的多個原因之一。對於動物致害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是否成立的問題,可依相當因果關係說的標準加以判斷。

4、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主觀上有過錯。

對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法律賦於他們有嚴格管理動物的義務。凡動物致人損害,即推定其疏於管理,表明他們對動物致害行爲主觀上有過錯。只要存在以上四個構成要件,同時不存在免責事由,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都應當承擔動物致害責任。

二、動物範圍的界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構成動物致害責任的動物,其範圍僅限於飼養的動物。從外延上來說,飼養的動物不僅指人工餵養的家畜、家禽等,還應包括馴養的野獸、以人工放牧方式養殖的動物等等。判斷“動物”是否爲飼養的動物,可以適用以下三個標準:

1)被判斷的“動物”是否具有動物的本質屬性?不具有動物的本質屬性的,不應當認定爲動物。

2)飼養人或管理者對動物能否具有適當程度的控制力。

3)動物是否爲特定人所有或佔有?通常,飼養的動物,不問其被飼養的目的、用途爲何,亦無論飼養行爲爲非法或合法,均屬之;飼養的動物在逃逸、迷失期間,仍應視爲飼養,但已回覆野生狀態者除外。處於野生狀態的動物(包括自然保護區中的動物),因任何人對其都不享有適當程度的控制力,不屬於飼養的動物。但森林公園的動物,儘管其處於半野生狀態,但通常由國家進行投資和管理,並准許遊人觀賞,應當視爲飼養的動物。微菌本身不具有動物的本質屬性,不應當被視爲飼養的動物。因他人培殖的微菌受有損害,符合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的構成要件的,構成高度危險作業致害的侵權行爲,作業人應當承擔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否則,屬於一般的侵權行爲,按侵權行爲法的一般規定處理。

綜上所述,動物致損案件,不僅包括人身損害,還包括財產損失。動物的界定,不僅是通常認爲的貓狗等寵物,還包括飼養的家禽家畜,人工馴養的獸類。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劃定需遵循受損事實,而不是受損的可能。爲避免導致他人損失,飼養動物人員應該加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