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傷人責任劃分

動物傷人責任劃分

平時走在路上,看到很多人養着寵物,特別是狗,甚至有的養了蛇等危險寵物,這些寵物都很可能出現動物傷人的情況,而且實踐中發生了不少動物傷人的案例,遇到這樣的情況,可以向其主人要求賠償。但在動物致人損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因爲採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賠償額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張“懲罰性賠償”。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如何劃分動物園動物傷人責任

劃分責任時,需首先弄清楚:


一,如何認定動物園盡到了其管理職責,動物園的管理職責,可以理解爲對動物的看管義務。

動物園應當考慮動物的特點和動物的利用目的等因素,採取一般社會觀念所要求的措施,以防動物危險。


二,受害人的過錯(如與動物拍照、挑逗動物等)是否導致動物園責任的減輕或者免除。

對此《侵權責任法》第
81條並沒有予以明確。從受害人利益和動物園利益平衡的角度考慮,應當認爲,受害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包括輕過失)都可以減輕或免除動物園的責任。因爲動物園的動物致害責任畢竟屬於過錯責任,而《侵權責任法》第26條和第27條關於過失相抵規則的規定是可以適用於所有過錯責任案件的。不過,考慮到受害人與動物園利益的平衡,法院在減輕責任時應當持謹慎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