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能抓住高空墜物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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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能抓住高空墜物責任人?

高空墜物(拋物)掉下的東西在當今社會已經是司空見慣的事情了,發生悲劇的情況也並不少見。高空拋物現象是人們心中隱隱擔心的事情,危害重重卻層出不窮、屢禁不止,成爲安全的危險和監管的難點。那麼咱們應該怎麼對此進行防範,咱們怎樣能抓住高空墜物責任人呢?小編逐個爲您回答。

一、該追究誰的責任?

高空拋物和墜物的最大區別在於,墜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爲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賠償責任。而拋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爲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補償責任。墜物沒有人的意識,墜落時無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往往是舊的建築附着物等。而拋物是有行爲人故意爲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說是可以阻止危險結果發生。拋物和墜物區分的意義是,考慮賠償責任時承擔責任的輕重。

二、發生高空拋物/墜物時怎麼辦?

當接到高空墜物投訴或事件出現時,應採取以下行動:

1、立即進行調查,迅速辨認拋物方向、樓層號碼、位置,設法尋找違例者。

2、如有需要可向違例者發出警告,並報告警察。如果未能找出違例者,在有需要時通知所有業主,並指出該行爲的嚴重性。

3、派人看管好拋下的物品(證物),如所拋的物品砸壞公共設施、車輛等,應用線圈圍起來,並拍照存案。

4、記錄一切詳情於物業日常管理記錄簿內。

三、如高空墜物引起有人受傷,管理人員應做到:

1、通知救護車及公安機關。

2、協助照顧傷者。

3、設法尋找違例者或證人。

4、封鎖現場,等待公安人員到場。

5、記錄一切有關資料於物業日常管理記錄簿內。

6、報告物業經理通知安保部主管及呈交書面報告。

7、協助賠償事宜的調解。

高空拋物不僅是不文明行爲,還觸及法則職責。我國侵權職責法第八十七條對高空拋物的法則職責作了規定如下:“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許從建築物上掉落的物品形成別人損害,很難確定誰是唯一的侵權人,如若不能確定到個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現在,我國都在抓緊基礎設施的建設,同時也在不斷健全完善相關的法則法規,加強公民文明知道、安全知道的教育,才調從根本上根絕高空拋物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