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譽權和名譽權怎麼區分?

一、榮譽權和名譽權怎麼區分?

榮譽權和名譽權怎麼區分?

第一,榮譽權是特定的組織對特定的民事主體的一種認可,只有在做出特殊貢獻的個人纔會獲得榮譽稱號,是一種光榮的象徵,具有特殊性,而名譽權是社會一般公衆對民事主體的社會評價,而這種評價是基於正面的或者消極的綜合評價,名譽權可以是每個公民或者法人享有,比榮譽權更具有普遍性。

第二,民事主體榮譽的獲得必須要經過特定的程序才能被授予,如果是企業榮譽,則需要企業內部高管審覈,如果是傑出人才,則需要政府審覈,而名譽權的取得則不需要履行任何的程序手續,來得更加簡單、方便、快捷。

第三,榮譽權可因授予單位基於法定事由給予剝奪,但是名譽權則無法被剝奪或者受到限制,具有大衆性。

二、名譽權與榮譽權畢竟是有本質區別的。

第一,權利主體不同。名譽權的權利主體是所有的民事主體,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譽權,具有普遍性。而榮譽權的主體則不是所有的民事主體,而是依據是否獲得榮譽的事實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有的則不享有,它具有專屬性。

第二,取得和喪失權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從出生時起、法人自其成立時起就開始對自己的名譽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權利,而榮譽權並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權利,而必須是有了突出貢獻被有關組織授予某種稱號以後才能產生的一項權利。如果公民的榮譽稱號被合法取消或剝奪,其榮譽權也就喪失了,但名譽權不會喪失。需要說明的是,公民的名譽權和榮譽權並不一定隨着公民的死亡而必然喪失。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死者名譽權是可以得到保護的。

第三,侵權方式不同。侵害名譽權是以侮辱、誹謗、報道失實、公佈他人隱私等行爲損害他人名譽,侵害榮譽權的主要方式是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具體而言,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侵害名譽權的主要方式主要體現爲誹謗、侮辱、新聞報道失實。如果批評文章反映的問題雖然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或者基本內容失實的,都應當認定爲侵害他人名譽權。文學作品使用素材不當也有可能構成此類侵權。創作文學作品時,故意用小說等文學作品侵害他人名譽權的,爲誹謗。作者使用素材不當,損害生活原型人的名譽權的,構成侵害名譽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榮譽權和名譽權對於個人來說是很重要的權利,而且這個權利也是不準任何人進行侵犯的,但對於這兩種權利都是屬於不同的條款,而且也是在不同的情況下體現出來的,但如果一旦被他人進行侵犯,自己是有權利讓他人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