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名譽權和榮譽權

一、如何區分名譽權和榮譽權?

如何區分名譽權和榮譽權

區分譽權和榮譽權的方法是兩者針對的主體是不一樣的,公民、法人無一例外都享有名譽權,名譽是指社會對公民個人的品德、情操、才幹、聲望、信譽和形象及法人信譽、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綜合評價。名譽權,是法律規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維護自身名譽的權利。

榮譽權只能由對國家和社會做出突出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而被授予榮譽稱號的公民、法人享有。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對榮譽權的侵害方式只有一種,即非法剝奪公民或法人的榮譽稱號。榮譽稱號表明了國家和社會對榮譽獲得者的高度評價,因而與名譽有聯繫。如果非法剝奪公民的榮譽稱號,使公民的名譽也受到損害的,同時構成侵害榮譽權和名譽權

二、侵犯名譽權的訴訟流程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覈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其實,就類似於因緝毒或保衛國家財產安全而壯烈犧牲的警察軍人等這些都享有榮譽權,無故侮辱這部分羣體等於同時傷害到了當事人的名譽權和榮譽權。榮譽其實是被國家有關部門所授予的,某種程度上榮譽和名譽都事關當事人的人格及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