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誘因侵權責任

受害人誘因侵權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污染受害人的舉證責任


  
舉證倒置在某些方面(特別是因果關係)減輕了污染受害人的舉證責任,但並未完全免除受害人的舉證責任。根據現有規定,污染受害人仍然必須就以下事項舉證:

(1)自身遭受了污染損害,並因此承受了直接損失。“直接損失”應當包括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如合理預期收益的喪失。

(2)存在污染損害行爲,而且該污染損害行爲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實施。這些事項都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證、物證、書證等證據加以證明。

受害人只需證明排污者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爲及自己受到了損失,並且侵權人的排污行爲與自己的損失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繫,而無需證明污染環境的行爲與自己受到的損失之間存在着必然的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