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侵權責任受害人有過錯

精神病人侵權責任受害人有過錯

每個人都有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可能是人身權利,也可能是財產權利,這些權利其他人是不可以侵犯,但實踐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侵權行爲,如盜竊、無意損害等,遇到侵權行爲不要選擇忍讓,要選擇透過侵權法規維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如何劃分,刑事案件受害人如何維權


一、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如何劃分對於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法律上主要分了三大類,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以及無刑事責任能力。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主要針對患有間歇性精神疾病的患者,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因此,對於他們在精神正常時候的犯罪行爲,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二,對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他們是介於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之間的精神病人。這種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因此,不能像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不負刑事責任,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刑事案件受害人如何維權對於精神病人,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從被害人家屬的角度很難接受,他們的權益如何得到維護?具有殺人行爲的精神病患者如果不做安置,不僅被害人家屬的心理得不到慰藉,對於整個社會來說無疑是個很大的安全隱患,因此一般將他們安排到公安部門下屬的安康醫院進行治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作爲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責任,致使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禍,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負責賠償損失或承擔醫療費用,情節嚴重的一併追究法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如果精神病人殺了人,其監護人就應當承擔責任,透過監護人履行民事賠償來維護被害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