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侵權行爲的認定

專利權侵權行爲的認定

侵權的對象是有很多的,可能是動物傷人、消費權益等,社會中還有財產侵權,如扒竊這樣的其他侵權行爲,遇到扒竊了,大部分當事人會選擇不聲張,這是間接助漲了扒竊者的氣焰,應該及時找警察處理。因爲具體情況行爲的情況不同,當事人採取措施的時候就要有針對性,千萬不可一概論之,這樣可能無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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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侵權行爲

1、專利侵權行爲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行爲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以營利爲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爲。它具有以下特徵:

(1)侵害的對象是有效的專利。專利侵權必須以存在有效的專利爲前提,實施專利授權以前的技術、已經被宣告無效、被專利權人放棄的專利或者專利權期限屆滿的技術,不構成侵權行爲。專利法規定了臨時保護制度,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的應支付適當的使用費。對於在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必須有侵害行爲,即行爲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專利的行爲。

(3)以生產經營爲目的。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4)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行爲人實施專利的行爲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依據。

2、根據專利侵權行爲的表現形式,專利侵權行爲分爲直接侵權行爲和間接侵權行爲兩類。

直接侵權行爲。

主要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爲目的,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或利用專利方法獲得的專利產品,以及製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其表現形式包括:

(1)製造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爲;

(2)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爲;

(3)許諾銷售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爲;

(4)銷售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爲;

(5)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爲;

(6)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爲;

(7)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爲。爲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仍然屬於侵犯專利權的行爲,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3、假冒專利的行爲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1) 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2) 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爲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3) 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爲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4) 僞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4、冒充專利的行爲冒充專利的行爲是指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爲,包括以下幾種:

(1) 製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2) 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繼續在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註專利標記;

(3) 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爲專利技術;

(4) 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爲專利技術;

(5) 僞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5.間接侵權行爲。這是指行爲人本身的行爲並不直接構成對專利權的侵害,但實施了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害專利權的行爲。

例如,行爲人知道有關產品系只能用於實施特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原材料、中間產品、零部件、設備等,仍然將其提供給第三人以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爲,權利人主張該行爲人和第三人承擔連帶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該第三人的實施不是爲生產經營目的,權利人主張該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間接侵犯行爲中要注意以下幾點:① 未經專利權人授權或者委託,擅自轉讓其專利技術的行爲。此時受讓人若利用了該項專利技術製造了專利產品,那麼受讓人和轉讓人構成共同侵權,要承擔連帶責任。② 其他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權的行爲,行爲人與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隨着現在科技的不斷進步,越來越多的人才重視專利的申請和相應專利權,也開始逐漸維護自身專利權。執法部門也是與時俱進,不斷完善相關法律中不足,力求能最大程度最快的維護相應合法公民的權益。相關法律條例針對侵犯專利的一些違法情形也是做了明確的列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