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朋友圈不實資訊及侵害名譽權如何進行維權?

發朋友圈不實資訊及侵害名譽權如何進行維權?

侵犯名譽權維權的途徑有直接和當事人來進行一個協商,要求對方立即停止這種侵犯名譽權的行爲,還有就是可以向法院來進行訴訟維權。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

侵害名譽權常見方式一——侮辱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爲。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髒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侵害名譽權常見方式二——誹謗

誹謗,是指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爲。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爲,民法典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佈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爲。

根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1、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

2、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

3、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爲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爲的具體情節,給與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一般來說涉及到名譽權侵害問題,首先名譽權侵害是必須要有誹謗和侮辱及造成一定的重大影響,纔算是名譽權侵害。如果名譽權侵害的範圍較廣,對當事人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涉及到名譽權被侵害人的正常名譽可以要求侵害者進行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