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行爲能力是否適用於侵權行爲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監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
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委託監護責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託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受託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侵權,監護人有哪些
責任在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共同致人損害的情況下,除涉及被監護人、監護人、受害人三者利益關係外,還涉及到多個監護人、被監護人之間的利益關係。
1、監護人盡了監護職責的情形:
可不把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共同致損行爲作爲共同侵權行爲對待,該監護人不對其他侵權行爲人的行爲承擔連帶責任,而僅對自己所監護的人的侵權部份負責。
2、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被監護人又有較多財產的情形:
可把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共同致損作爲共同侵權處理,承擔連帶責任。
3、監護人未盡職責,被監護人又無財產或財產較少的情形:
原則上不作爲共同侵權處理,不承擔連帶責任。
但根據監護人過錯程度,可以加大其承擔責任的份額。
因爲監護責任本身就是一種替代責任或加重責任,如果再讓其承擔連帶責任,則會重上加重。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對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時候一般是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作爲監護人應該做好教育,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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