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無民事行爲能力

侵權責任法無民事行爲能力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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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爲能力

無民事行爲能力,是指公民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民事活動。未滿8 週歲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民事行爲能力,簡稱“行爲能力”——指能夠以自己的行爲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從而使關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資格。行爲能力分爲三種:完全行爲能力、限制行爲能力、無行爲能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規定,構成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條件爲“未滿八週歲”和“完全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爲”。即年齡和認識判斷能力,但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構成不需要二者都具備,年齡和認識判斷能力是“或”的關係,只要二者具備其一即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