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怎麼擔責

一般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被稱爲高度危險作業,很明顯這些職業都是十分危險的,那麼從一定程度上來講,也比較容易造成人員的損害。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該怎麼擔責呢?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怎麼擔責

一、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怎麼擔責

高度危險作業的擔責,須造成了他人的損害,這裏包括兩個條件:

1、造成了損害後果,是指因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2、這種高度危險作業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再者,高度危險作業的擔責,應是作業人沒有免責事由。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果損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業人就應承擔責任。但如果損害僅因受害人的過失引發的,則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仍應承擔責任,因爲損害發生的根本原因仍在於作業的高度危險性。

二、高度危險作業賠償的歸責原則

侵權行爲的歸責原則有三種,即: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者適用的領域分別是: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一般侵權行爲,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特殊侵權行爲,公平責任原則適用於當事人均無過錯但已經發生了損害後果的情形。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條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以過錯的存在判斷行爲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適用,不能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其適用範圍。民法通則規定的典型的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案件有:產品缺陷致人損害、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環境污染致人損害、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等損害賠償案件,以及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僱員工傷的僱主責任、僱員侵權的僱主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的發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規定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歸責原則;它是一種基於法定特殊侵權行爲的歸責原則,其目的在於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有效彌補受害人因特殊侵權行爲所造成的損失。

高度危險作業在造成了他人損害時,對其責任的歸則主要有三個原則,即上文中提到的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很明顯,這是在有損害的情況下,纔會需要承擔責任。希望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解開你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