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構成要件只包括:1、存在高度危險作業的行爲。2、存在損害事實。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與財產損失。3、危險作業行爲與損害事實間存在因果關係。【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