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成員的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其實就是指按照當事人或者法律規定的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對於雙方共同的債務承擔部分或者全部的一種民事責任。那麼關於團伙成員的連帶責任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爲大家帶來關於團伙成員的連帶責任的相關內容。

團伙成員的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是一種責任較重的保證方式。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爲連帶責任保證。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履行債務。比如,甲向乙借10萬元,由丙作保證人,並明確承擔連帶責任。到了還款期後,甲由於種種原因未能還款,在這種情況下,作爲債權人乙既可以直接要求甲還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擔還款的責任,丙對於乙的要求不能拒絕。

團伙成員,是一種特殊的共同侵權行爲。某些團伙組織單位,如犯罪集團、犯罪團伙、黑勢力幫派、邪教組織、違反治安管理團伙以及其他自發性危害社會治安的組織等,其成員實施的侵權行爲,其團伙以及團伙成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此,《荷蘭民法典》率先作出規定,其6?166條規定:“如果一個團伙成員不法造成損害,如果沒有其集合行爲,則可以避免造成損害的危險之發生,如果該集合行爲可以歸責於這一團夥,則這些成員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意味着,非法組織的成員執行團體的命令而實施的行爲,其成員要承擔連帶責任。例如,一個團伙的成員按照首領的命令從事了侵權行爲,其他團伙成員不能因爲不知道而不承擔連帶責任。對這種新的共同侵權行爲類型,西班牙一家法院曾經作出過判決。一名埃塔恐怖組織製造爆炸事件造成他人損害,警方沒有抓獲肇事者,受害人及其家屬無法對加害人提起民事訴訟。嗣後,原告對並未參與這次爆炸行爲的埃塔恐怖組織另一個成員提出賠償訴訟,法院判決該成員爲團伙的集合行爲承擔連帶責任,因而使原告勝訴。

確定團伙成員連帶責任,關鍵之處就是確定團伙的集合行爲。構成團體集合行爲,該團伙的成員就要爲之承擔連帶責任,反之,則不承擔責任。團伙的集合行爲,是指這些組織的集體行爲或者慣常行爲,不論其行爲是整個團伙實施還是團伙個人、數個人實施,也不論其他成員是否知曉的行爲。符合這個要求的,都可以認定爲集合行爲,該團伙的其他成員都有責任爲該集合行爲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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